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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调查公司: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11 15:33浏览次数:times
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中山婚姻调查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并且遗嘱的订立和修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有哪些。  一、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基本要求  1、公民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也不能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变更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变更的每一事项无论涉及哪些内容,都必须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变更遗嘱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来说,  2、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第二,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3、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二、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程序  公证处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与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  遗嘱人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手续:对变更公证遗嘱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制作一份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对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出具撤销遗嘱公证书,并收回原遗嘱公证书。  三、遗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方式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二)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山侦探。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以上就是法律快小编整理关于遗嘱变更不抵触的情形全部内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是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的遗嘱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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